答: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優化辦理企業稅務注銷程序的通知》(稅總發〔2018〕149號)第二條的規定,對向市場監管部門申請一般注銷的納稅人,稅務機關在為其辦理稅務注銷時,進一步落實限時辦結規定。對未處于稅務檢查狀態、無欠稅(滯納金)及罰款、已繳銷增值稅專用發票及稅控專用設備,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
(1)納稅信用級別為A級和B級的納稅人;
(2)控股母公司納稅信用級別為A級的M級納稅人;
(3)省級人民政府引進人才或經省級以上行業協會等機構認定的行業領軍人才等創辦的企業;
(4)未納入納稅信用級別評價的定期定額個體工商戶;
(5)未達到增值稅納稅起征點的納稅人。
上述納稅人可先辦結全部未結事項,稅務機關即時出具《清稅證明》,注銷其稅務登記。納稅人也可選擇“承諾制”容缺辦理,即:簽署承諾書后,稅務機關即時出具《清稅證明》,納稅人應在不超過6個月的承諾期內辦結其他未辦結事項。納稅人未履行承諾的,稅務機關將對法定代表人、財務負責人納入信用聯合懲戒管理。
——來自深圳地區的咨詢2018-10-23 09:5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