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八條規定: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企業地址搬遷,也屬于持續經營,企業沒有辦理清算注銷,這期間都屬于企業的納稅年度,因此以前年度虧損可以結轉彌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