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根據《深圳市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申請指引》第六條規定:申請享受免稅資格的非營利組織,需報送以下材料:
(一)申請報告 (一式兩份);
(二)經登記管理部門核準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的組織章程或宗教活動場所、宗教院校的管理制度(經登記核準的章程規定中必須有申請條件的第五項的相關內容,且組織章程或管理制度騎縫蓋有登記管理部門的章程核準章)復印件;
(三)非營利組織注冊登記證件的復印件(正反面);
(四)上一年度(指申請起始年度的上一年度,例如:申請2018-2022年度免稅資格的提供2017年的情況,下同)的資金來源及使用情況、公益活動和非營利活動的明細情況;
明細情況應包括非營利性收入的取得方式及營利性收入的來源,公益性和非營利性活動的項目名稱、活動時間和地點、支出金額(含貨幣性和非貨幣性),其他合理支出的支出(處置)項目以及支出金額(含貨幣性和非貨幣性)等;
其中,非營利性活動是指本組織章程規定的非營利性活動,公益性活動是指《慈善法》第三條規定的下列活動:扶貧、濟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殘、優撫;救助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害;促進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事業的發展;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等;
(五)上一年度的工資薪金情況專項報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員整體平均工資薪金水平、工資福利占總支出比例、重要人員工資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資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員);
(六)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上一年度財務報表和審計報告;
(七)登記管理機關出具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宗教活動場所、宗教院校上一年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事業發展情況或非營利活動的材料;
(八)財政、稅務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當年新設立或登記的非營利組織需提供本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材料及本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申請當年的材料,不需提供本條第(六)項、第(七)項規定的材料。所有申請材料均需加蓋單位公章(法人登記證書、章程需交驗原件)。
——來自深圳地區的咨詢2018-10-31 11:1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