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金賬簿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25號)的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執行《企業財務通則》和《企業會計準則》后,其“記載資金的賬簿”的印花稅計稅依據改為“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企業執行《企業財務通則》和《企業會計準則》啟用新賬簿后,其“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大于原已貼花資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補貼印花。
同時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對營業賬簿減免印花稅的通知》(財稅〔2018〕50號)的規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對按萬分之五稅率貼花的資金賬簿減半征收印花稅。
因此,企業資金賬簿中“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大于原已貼花資金的,應就增加部分繳納印花稅,自2018年5月1日起按萬分之五稅率減半征收。
——來自深圳地區的咨詢2018-11-16 15:0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