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雇主為其雇員負擔個人所得稅稅款計征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199號)第二條的規定,雇主為其雇員負擔部分稅款的:
(一)雇主為其雇員定額負擔稅款的,應將雇員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換算成應納稅所得額后,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收入換算成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所得額=雇員取得的工資+雇主代雇員負擔的稅款-費用扣除標準
(二)雇主為其雇員負擔一定比例的工資應納的稅款或者負擔一定比例的實際應納稅款的,應將國稅發〔1994〕89號文件第十四條規定的不含稅收入額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公式中“不含稅收入額”替換為“未含雇主負擔的稅款的收入額”,同時將速算扣除數和稅率二項分別乘以上述的“負擔比例”,按此調整后的公式,以其未含雇主負擔稅款的收入額換算成應納稅所得額,并計算應納稅款。即:
應納稅所得額=(未含雇主負擔的稅款的收入額-費用扣除標準-速算扣除數×負擔比例)÷(1-稅率×負擔比例)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來自深圳地區的咨詢2018-11-16 15:0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