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根據《深圳市國家稅務局關于發布<深圳市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管理辦法>的公告》(深圳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9號)第十四條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應在發票上注明軟件產品名稱及版本號,且必須與登記證書的相關內容一致。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已登記軟件產品的個別模塊或子系統時,應在開具發票備注欄中注明相應的登記證書軟件產品名稱。未使用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漢字防偽的納稅人,不能在發票備注欄注明的,應在發票清單中注明。
軟件產品名稱在開票中需要縮寫的,可在發票的備注欄注明全稱,在貨物品名欄目使用縮寫。但一種軟件產品名稱只能使用一個固定的縮寫。
——來自深圳地區的咨詢2018-12-06 15:1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