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離婚后房屋權屬變化是否征收契稅的批復》(國稅函〔1999〕391號)的規定: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共有房屋屬共同共有財產。因夫妻財產分割而將原共有房屋產權歸屬一方,是房產共有權的變動而不是現行契稅政策規定征稅的房屋產權轉移行為。因此,對離婚后原共有房屋產權的歸屬人不征收契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