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4號)第二條第(三)項規定:納稅人采取以舊換新方式銷售貨物,應按新貨物的同期銷售價格確定銷售額。同時《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銀首飾等貨物征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6〕74號)規定:一、考慮到金銀首飾以舊換新業務的特殊情況,對金銀首飾以舊換新業務,可以按銷售方實際收取的不含增值稅的全部價款征收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