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規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將退稅物品的退稅率由原11%一檔調整為11%和8%兩檔,具體為:適用稅率為13%的退稅物品,退稅率為11%;適用稅率為9%的退稅物品,退稅率為8%。
同時退稅率調整設置了3個月的過渡期。過渡期內,境外旅客購買的退稅物品,如果已經按照調整前稅率征收增值稅的,仍然按照調整前11%的退稅率計算退稅。
退稅物品退稅率執行時間,以境外旅客購買退稅物品取得增值稅普通發票開具日期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