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取得經營所得的個人,沒有綜合所得的,計算其每一納稅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時,應當減除費用6萬元、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在辦理匯算清繳時減除。
因此,符合條件的個體工商戶可以在匯算清繳時申報專項附加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