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關于調整深圳市2019年度個人所得稅相關稅前扣除及免征標準的通告》規定,自2019年6月1日(稅款所屬期)起,我市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的免稅標準調整為335127元(含本數),超過的部分,按照《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訂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來自深圳地區的咨詢2019-06-20 14:57:41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關于調整深圳市2019年度個人所得稅相關稅前扣除及免征標準的通告》規定,自2019年6月1日(稅款所屬期)起,我市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的免稅標準調整為335127元(含本數),超過的部分,按照《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訂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