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關于調整深圳市2019年度個人所得稅相關稅前扣除及免征標準的通告》規定,自2019年6月1日(稅款所屬期)起,我市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平均工資不得超過27927元(9309元×3倍),超過上述規定比例或標準繳交的住房公積金,應將超過部分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來自深圳地區的咨詢2019-06-20 14:57:14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關于調整深圳市2019年度個人所得稅相關稅前扣除及免征標準的通告》規定,自2019年6月1日(稅款所屬期)起,我市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平均工資不得超過27927元(9309元×3倍),超過上述規定比例或標準繳交的住房公積金,應將超過部分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