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根據《財政部關于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46號)第一條規定,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對歸屬中央收入的文化事業建設費,按照繳納義務人應繳費額的50%減征;同時根據《廣東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我省實施文化事業建設費減征政策的通知》(粵財稅〔2019〕8號)規定: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對歸屬地方收入的文化事業建設費,按照繳納義務人應繳費額的50%減征。
——來自深圳地區的咨詢2019-09-11 15:3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