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增值稅匯總納稅企業如何適用15%加計抵減政策的執行口徑,與10%加計抵減政策一致。經批準實行匯總繳納增值稅的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以總機構本級及其分支機構提供生活服務的銷售額占全部合計銷售額的比重是否超過50%,確定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適用15%加計抵減政策。如果比重超過50%,則匯總納稅范圍內的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均可以適用15%加計抵減政策;如果不超過50%的,則匯總納稅范圍內的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均不能適用15%加計抵減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