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個人所得稅<稅收完稅證明>(文書式)調整為<納稅記錄>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55號):“二、納稅人2019年1月1日以后取得應稅所得并由扣繳義務人向稅務機關辦理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或根據稅法規定自行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的,不論是否實際繳納稅款,均可以申請開具《納稅記錄》。”國家稅務總局(政策解讀):“四、‘零納稅’情形下《納稅記錄》的開具‘零納稅’是指納稅人取得了應稅收入但未達到起征點而沒有實際繳納稅款的情形,在這種情形下仍然可以開具《納稅記錄》。不會因稅法修訂或起征點提高而中斷納稅人的納稅記錄。
——來自深圳地區的咨詢2019-12-16 17:1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