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第十一條的規定,對于個人購入房地產再轉讓的,其在購入時已繳納的契稅,在舊房及建筑物的評估價中已包括了此項因素,在計征土地增值稅時,不另作為“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予以扣除。??同時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20號)第五條的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契稅,應視同“按國家統一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計入“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中扣除。”
——來自深圳地區的咨詢2020-01-07 17:2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