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關于發布<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規程>的公告》(2019年第8號)第十四條規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應當進行土地增值稅的清算:
(一)房地產開發項目全部竣工、完成銷售的;
(二)整體轉讓未竣工決算房地產開發項目的;
(三)直接轉讓土地使用權的。
第十五條?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可要求納稅人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一)已竣工驗收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已轉讓的房地產建筑面積占整個項目可售建筑面積的比例在85%以上,或該比例雖未超過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積已經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銷售(預售)許可證滿三年仍未銷售完畢的(起始時間為最后一張預售許可證取得時間);
(三)申請注銷稅務登記但未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的;
(四)經主管稅務機關日常征管工作中發現問題,認為需要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的。
——來自深圳地區的咨詢2020-01-07 17:26: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