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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增值稅、消費稅、出口退稅業務即問即答(第二期)
1.為抗擊新冠肺炎疫情,我公司通過武漢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無償捐贈了一批方便食品,用于抗擊新冠肺炎疫情,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號)規定,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稅優惠。請問,我公司是不是要先辦理增值稅免稅備案手續才可以享受免稅政策?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號)規定,納稅人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號)和《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號)有關規定享受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優惠的,可自主進行免稅申報,無需辦理有關免稅備案手續,但應將相關證明材料留存備查。因此,你公司無需辦理增值稅免稅備案手續,自主進行免稅申報即可享受免征增值稅優惠;需要提醒的是,你公司應將相關證明材料留存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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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單位是一家貨運公司,疫情期間承擔了我市向鄰市定點醫院運送醫療物資的任務,享受運輸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免征增值稅政策需要先到稅務機關辦理什么手續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號),你公司在享受《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號)第三條規定的運輸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免征增值稅政策時,可自主進行增值稅免稅申報,無需辦理有關免稅備案手續;需要提醒的是,你公司應將相關證明材料留存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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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月初,我公司購買了一批口罩、消毒酒精等醫用物資,通過紅十字會無償捐贈,用于抗擊疫情,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號)規定,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稅優惠。紅十字會給我公司開了一張接受捐贈票據,請問該票據可以作為無償捐贈的證明材料嗎?
答:可以。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號)規定,納稅人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號)和《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號)有關規定享受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優惠的,可自主進行免稅申報,無需辦理有關免稅備案手續,但應將相關證明材料留存備查。你公司取得了紅十字會開的接受捐贈票據,能夠證明你公司的無償捐贈行為,因此可以作為無償捐贈的證明材料。請你公司將接受捐贈的票據留存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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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我公司是武漢市的一家企業,直接將自產的一批防護服送到了武漢市金銀潭醫院,無償捐贈給他們用于抗擊新冠肺炎疫情,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號)規定,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稅優惠。我公司取得的武漢金銀潭醫院加蓋公章的接受捐贈說明,請問該說明可以作為無償捐贈的證明材料嗎?
答:可以。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號)規定,納稅人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號)和《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號)有關規定享受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優惠的,可自主進行免稅申報,無需辦理有關免稅備案手續,但應將相關證明材料留存備查。你公司取得的武漢金銀潭醫院加蓋公章的接受捐贈說明,能夠證明你公司的無償捐贈行為,因此可以作為無償捐贈的證明材料。請你公司將接受捐贈說明留存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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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我公司是國家發改委確定的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請問2月份可以去稅務局申請留抵退稅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號)規定,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號,以下簡稱“8號公告”)第二條規定適用增值稅增量留抵退稅政策的,應當在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完成本期增值稅納稅申報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因此,你公司可以在2月份納稅申報期內,先完成2020年1月所屬期的增值稅納稅申報,然后按照8號公告的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增量留抵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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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我公司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無償捐贈了一批自產的護目鏡,用于防控新冠疫情,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號)規定,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稅優惠。請問,我們應當如何開發票?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適用免稅規定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你公司發生符合《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號)規定的免征增值稅行為,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但是可以開具普通發票。如果你公司開的是注明稅率或征收率欄次的普通發票,應當在稅率或征收率欄次填寫“免稅”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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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我公司旗下有一家連鎖酒店,提供住宿服務,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號)規定,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稅的政策。如果我公司對2020年1月份收取的住宿費開具了3張增值稅專用發票,請問應該如何處理?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4號)規定,納稅人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號)和《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號)有關規定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當開具對應紅字發票或者作廢原發票,再按規定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并開具普通發票。如你公司需要享受2020年8號公告規定的免征增值稅政策,對于1月份開具的3張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跨月,無法作廢,應當在開具對應紅字發票后,再按規定開具普通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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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為了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我公司運輸了一批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號)規定,對納稅人運輸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對于1月份取得的運輸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收入,我公司已在1月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但近期難以開具對應紅字發票,請問能不能先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再開具紅字發票?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4號)規定,納稅人在疫情防控期間已經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應當開具對應紅字發票而未及時開具的,可以先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對應紅字發票應當于相關免征增值稅政策執行到期后1個月內完成開具。據此,你公司可以先享受免征增值稅優惠政策,隨后再按規定開具對應紅字發票,開具期限為相關免征增值稅政策執行到期后1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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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我是一家生活服務公司的會計人員。我們公司2020年1月的銷售額為35萬元,尚未開具增值稅發票,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號)規定,可以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請問我們在辦理納稅申報時,免稅銷售額應當如何申報?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號)規定,若公司為一般納稅人,在辦理2020年1月屬期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應將當期適用免稅政策的銷售額等項目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第8欄“免稅銷售額”、《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第19欄免稅項目“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對應欄次。
若公司為小規模納稅人,在辦理2020年1月屬期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應將當期適用免稅政策的銷售額和免稅額分別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第12欄“其他免稅銷售額”、第17欄“本期免稅額”對應欄次。
適用免稅政策的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在納稅申報時,還應當填報《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填寫時應準確選擇減免稅代碼,準確填寫免稅銷售額等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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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我公司為一般納稅人,經營業務符合《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號)免征增值稅政策規定。我公司2020年1月份銷售額50萬元,并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應當如何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號)第三條規定,納稅人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號)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當開具對應紅字發票或者作廢原發票,再按規定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并開具普通發票。由于你公司1月份開具的專用發票已經跨月,無法作廢,只能在2月份及以后屬期開具對應紅字發票,再按規定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因此,你公司在辦理2020年1月屬期增值稅納稅申報時,仍應將當月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銷售額和銷項稅額,據實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征稅項目的“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對應欄次。
若你公司在2月份開具了對應紅字發票,并重新開具普通發票,在辦理2020年2月屬期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應將紅字發票對應的負數銷售額和銷項稅額計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 征稅項目的“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對應欄次,將普通發票對應的免稅銷售額等項目計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免稅欄次和《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對應欄次。
若你公司由于購銷雙方溝通等原因,在2月份未能及時開具對應紅字發票,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號)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納稅人在疫情防控期間已經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按照本公告規定應當開具對應紅字發票而未及時開具的,可以先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對應紅字發票應當于相關免征增值稅政策執行到期后1個月內完成開具。你公司在辦理2020年2月屬期增值稅納稅申報時,可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 征稅項目“未開具發票”相關欄次,填報沖減1月增值稅專用發票對應的負數銷售額和銷項稅額,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免稅欄次和《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對應欄次,填報免稅銷售額等項目。在后期補開增值稅紅字發票和普通發票后,進行對應屬期增值稅納稅申報時,紅字發票銷售額和銷項稅額、普通發票免稅銷售額和免稅額不應重復計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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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我公司為一般納稅人,經營業務符合《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號)免征增值稅政策相關規定。我公司1月份銷售額100萬元,已經開具了增值稅普通發票,在2月1日辦理增值稅申報時,按照征稅項目進行了納稅申報并繳納了稅款,后續應該如何處理?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號)第四條規定,在本公告發布前,納稅人已將適用免稅政策的銷售額、銷售數量,按照征稅銷售額、銷售數量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的,可以選擇更正當期申報或者在下期申報時調整。
你公司若選擇更正當期申報,則可對2020年1月屬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進行更正申報,將當期應適用免稅政策的銷售額等項目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免稅欄次和《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對應欄次。
你公司若選擇在下期申報時調整,則可在辦理2020年2月屬期增值稅納稅申報時,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 征稅項目“開具其他發票”欄次或“未開具發票”欄次填報負數銷售額和銷項稅額、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免稅欄次和《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對應欄次填報免稅銷售額等項目。
上述已征的應予免征的增值稅稅款,可予以退還或者抵減納稅人以后應繳納的增值稅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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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我公司是一家汽車廠,近日擬向湖北省幾家疫情防治定點醫院捐贈一批中輕型商用客車用于防疫,請問如何享受消費稅優惠?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號)規定,納稅人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號)規定享受消費稅免稅優惠的,自主進行消費稅申報,填寫消費稅納稅申報表及《本期減(免)稅額明細表》相應欄次,無需辦理稅收優惠備案,但應將相關證明材料留存備查。因此,如你公司向定點醫院捐贈中輕型商用客車用于防疫,自主進行消費稅免稅申報即可享受免稅優惠,不需要辦理免稅備案手續。需要提醒的是,你公司應將相關證明材料留存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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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我公司是一家石化企業,為支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今年1月底向市慈善總會捐贈了一批汽油,用于防疫車輛使用,2月5日已按照征稅銷售數量申報消費稅,請問后續應該如何處理?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號)規定的有關捐贈稅收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號)規定, 在本公告發布前,納稅人已將適用免稅政策的銷售額、銷售數量,按照征稅銷售額、銷售數量進行消費稅納稅申報的,可以選擇更正當期申報或者在下期申報時調整。已征應予免征的消費稅稅款,可以予以退還或者抵減納稅人以后應繳納的消費稅稅款。因此,你公司1月份捐贈汽油是可以享受消費稅免稅優惠的。對于2月納稅申報期已按照征稅銷售數量申報消費稅的情況,你公司可以選擇在2月納稅申報期更正當期申報或者在下期申報時調整。如果應予免征的消費稅稅款已繳納,你公司可以申請辦理退稅或者抵減以后應繳納的消費稅稅款。需要提醒的是,你公司進行消費稅免稅申報時,消費稅納稅申報表及《本期減(免)稅額明細表》相應欄次均需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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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我公司是一家汽車生產企業,今年1月底向市防疫指揮部捐贈了幾輛小汽車用于防疫指揮調度,2月初已按照征稅銷售額申報消費稅,請問是否還可以享受消費稅優惠?后續應該如何處理?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號)規定的有關捐贈稅收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號)規定, 在本公告發布前,納稅人已將適用免稅政策的銷售額、銷售數量,按照征稅銷售額、銷售數量進行消費稅納稅申報的,可以選擇更正當期申報或者在下期申報時調整。已征應予免征的消費稅稅款,可以予以退還或者抵減納稅人以后應繳納的消費稅稅款。因此,你公司1月份捐贈小汽車是可以享受消費稅免稅優惠的。對于2月納稅申報期已按照征稅銷售額申報消費稅的情況,你公司可以選擇在2月納稅申報期更正當期申報或者在下期申報時調整。對于已征的應予免征的消費稅稅款,你公司可以申請辦理退稅或者抵減以后應繳納的消費稅稅款。需要提醒的是,你公司進行消費稅免稅申報時,消費稅納稅申報表及《本期減(免)稅額明細表》相應欄次均需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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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近期,我公司與一家日本企業合作新項目,擬出口一批貨物,需要申請出口退(免)稅備案,以便申報辦理出口退稅,但因疫情期間交通不便,無法前往稅務機關辦理。請問我公司應該如何操作才能辦理退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號)規定,疫情防控期間,你公司可以通過電子稅務局、標準版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出口退稅申報平臺等,提交電子數據后,即可申請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無需前往稅務機關報送紙質資料。稅務機關審核電子數據無誤后,即可為你公司辦理備案。稅務機關辦理備案后,會盡快通過網絡將辦理結果告知你公司。你公司在收到備案辦理結果后,即可繼續通過電子稅務局、標準版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出口退稅申報平臺等提交電子數據,進行出口退(免)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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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我公司是一家外貿出口企業,想要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但疫情期間出行多有不便,無法前往稅務機關辦理。請問應當如何開具證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號)規定,疫情防控期間,你公司可以通過電子稅務局、標準版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出口退稅申報平臺等,提交電子數據后,即可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無需前往稅務機關辦理。稅務機關審核電子數據無誤后,即可為你公司開具證明,并盡快通過網絡將辦理結果告知你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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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我公司是湖北的一家四類外貿出口企業,疫情發生前,申報出口退稅時,需要向稅務機關報送紙質資料。但由于疫情防控期間交通管制,難以報送紙質資料,是不是就不能申報出口退稅了?
答:在疫情防控期間,你公司可以繼續申報出口退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號)規定,疫情防控期間,包括四類企業在內的所有出口企業,均可通過無紙化申報方式進行出口退(免)稅申報。因此,疫情防控期間,你公司通過電子稅務局、標準版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出口退稅申報平臺等網上渠道,提交出口退稅申報電子數據后,即可申報出口退稅,暫不提供相關紙質資料。稅務機關審核電子數據無誤,且不存在涉嫌騙稅等疑點的,即可辦理出口退稅,并將通過網上將辦理結果反饋你公司。待疫情結束后,你公司要將紙質資料補報給稅務機關,稅務機關將予以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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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我公司是一家出口企業,2019年出口銷售給國外的一批貨物,因為質量原因近期被退回,需要稅務機關出具《出口貨物退運已補稅(未退稅)證明》后,再去海關辦理退運手續,上述貨物還未申報出口退(免)稅,現在我們應該如何辦理?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號)規定,疫情防控期間,納稅人通過電子稅務局或者標準版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出口退稅平臺等提交電子數據后,即可申請辦理出口退(免)稅相關證明。因此,你公司可以通過電子稅務局、標準版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出口退稅申報平臺等提交《退運已補稅(未退稅)證明申請表》的電子數據,稅務機關審核通過后,會盡快出具《出口貨物退運已補稅(未退稅)證明》,并通過網絡將辦理結果反饋你公司。如果你公司在海關辦理退稅手續時,需要提供紙質的《出口貨物退運已補稅(未退稅)證明》,可以聯系主管稅務機關,采取郵寄的方式將紙質資料寄到你公司指定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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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我公司是一家山東的外貿企業,2019年12月,從湖北一家服裝生產企業購進一批服裝并出口至韓國,但湖北這家企業開給我公司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在郵寄過程中丟失了,因疫情原因,對方短期內無法向我公司提供發票,可能造成我公司在4月退(免)稅申報截止期前,無法收齊退稅憑證,請問我公司是否還能申報出口退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號)和現行出口退稅政策規定,受疫情影響,無法在規定期限內進行出口退(免)稅申報的,待收齊退(免)稅憑證和相關電子信息后,即可進行退(免)稅申報。因此,若你公司在2020年4月的退(免)稅申報截止期前,無法收齊相關退(免)稅憑證和相關電子信息,可以在此后收齊退(免)稅憑證和相關電子信息后,再進行退(免)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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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我公司是一家軟件公司,2019年與一家新加坡公司簽訂了軟件開發合同,并已于2019年12月份完成了軟件開發并交付給對方。2020年1月,新加坡公司提出對軟件部分功能進行修改的需求,因疫情原因,我公司短期內無法完成修改功能的軟件開發測試工作,因此,對方無法向我公司付匯,可能造成我公司無法在規定的期限內收匯,請問我公司能繼續辦理退(免)稅嗎?
答:可以。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號)規定,因疫情影響,納稅人無法在規定期限內收匯的,待收匯后,即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退(免)稅。因此,你公司即使在2020年4月份未收到外匯,今后辦理收匯后,即可按照現行規定申報出口退(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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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深圳地區的咨詢2020-02-17 14:5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