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5號第五條規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代開貨物運輸服務增值稅發票時,對其他地區的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納稅人統一按代開發票金額的0.5%預征個人所得稅。對在我市范圍內未辦理稅務登記證,臨時從事生產、經營的零散稅收納稅人,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期間代開貨物運輸服務增值稅發票時,參照上述標準執行,按納稅人開票金額的0.5%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