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的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受雇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因此,在統計“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時,除了“正常工資薪金”外,如還取得【所得項目小類】為“全年一次性獎金”和“個人股權激勵收入”的工資薪金所得,需分別查詢對應的應納稅所得額,并與“正常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相加,計算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全年應納稅所得額。
——來自深圳地區的咨詢2020-08-11 15:02:0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的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受雇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因此,在統計“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時,除了“正常工資薪金”外,如還取得【所得項目小類】為“全年一次性獎金”和“個人股權激勵收入”的工資薪金所得,需分別查詢對應的應納稅所得額,并與“正常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相加,計算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全年應納稅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