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開具發票。
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四條的規定,發票的基本內容包括:發票的名稱、發票代碼和號碼、聯次及用途、客戶名稱、開戶銀行及賬號、商品名稱或經營項目、計量單位、數量、單價、大小寫金額、開票人、開票日期、開票單位(個人)名稱(章)等。
對復核人無具體規定,建議填寫,不填寫不影響發票使用。開票人、復核人、收款人如實填開,可以為同一人。
——來自深圳地區的咨詢2020-08-06 16:39: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