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佛山市各區稅務局、佛山市各區人民法院,國家稅務總局佛山市稅務局局內各單位:
為促進佛山市營商環境的持續優化,服務和保障經濟高質量發展,發揮破產制度在市場主體拯救與退出中的重要作用,確保稅收債權依法清收,規范我市破產程序中涉稅費事項的辦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以下簡稱《企業破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相關法律規定,結合我市破產處置工作實際,制定本意見。
一、建立司法協作機制
(一)國家稅務總局佛山市稅務局(以下簡稱“佛山市稅務局”)與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佛山中院”)作為司法協作的主體單位具體負責本市破產程序中涉稅費事項的司法協作工作。
(二)佛山市稅務局與佛山中院共同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及時研究企業破產程序中的涉稅費問題,為本市企業破產過程中涉稅費問題的處理提供指導意見。
(三)佛山中院每月將破產案件受理情況、管理人信息及終結程序情況等共享給佛山市稅務局,佛山市稅務局定期將涉及破產的最新稅收政策共享給佛山中院。雙方可以根據實際需要不定期召集會議,必要時邀請佛山市破產管理人協會及有關管理人代表參與討論和研究;會議就破產程序中涉稅費問題形成共識的,以會議紀要等形式發布。
(四)從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之日起,管理人可以按照《企業破產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以企業名義辦理涉稅費事宜。
二、加強信息查詢支持和共享
(五)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企業破產申請后,其指定的管理人可持受理裁定書、指定管理人決定書、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到債務人企業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查詢債務人納稅申報、稅費繳納、開票和受票信息、欠稅情況和處罰等涉稅費信息,主管稅務機關即時予以辦結,特殊情況需要延后回復的,原則上不得超過5個工作日。需要網上辦理查詢業務的,管理人應先在電子稅務局辦理實名認證注冊,憑法院文書向稅務機關綁定破產企業,以辦稅員身份在電子稅務局辦理涉稅費查詢、申報等業務。
(六)稅務機關為管理人提供辦理破產相關稅收政策的咨詢服務,管理人可持上述文件到債務人企業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窗口或通過12366納稅服務熱線對有關稅收政策進行查詢或咨詢。對于重大、疑難事項,管理人向破產受理法院提出申請,由破產受理法院函詢稅務主管機關意見。
三、明確納稅(費)申報事項
(七)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至企業注銷之日的期間,企業應當接受稅務機關的稅務管理,履行稅法規定的相關義務。管理人據實補辦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前企業未辦理的稅費申報【含出口退(免)稅申報,下同】,未發現企業有應稅(費)行為的,可暫按零申報補辦稅費申報并及時辦理社保減員。破產程序中如發生應稅情形,應按規定申報納稅。
(八)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后,企業終止經營活動的,應進行企業清算所得稅處理。管理人可通過廣東省電子稅務局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清算備案(或直接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清算備案),無需提交附列資料。企業清算備案后,對于經營期內未預繳的企業所得稅按規定預繳申報,并自實際經營終止之日起60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當期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同時,以整個清算期作為一個獨立的納稅年度計算清算所得,期間不需要再進行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報送企業清算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及其他相關資料。
(九)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后,經人民法院許可或債權人會議決議,企業因繼續營業或者因破產財產的使用、拍賣、變現所產生的應當由企業繳納的稅(費),屬于《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一條破產費用中的“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管理人以企業名義按規定代為申報繳納,主管稅務機關無需另行申報債權,上述稅費依法由破產企業的財產隨時清償。
(十)在破產程序中,債務人企業因繼續履行合同、生產經營、處置資產等事項需要開具發票的,管理人可以債務人的名義申領開具發票,在開具的發票上管理人可使用企業印章或管理人印章或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并按規定繳納稅款。管理人發現企業的稅控設備、發票等在接管前有丟失情形的,及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備,并以企業名義按照規定辦理掛失、補辦等手續。
(十一)企業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前被稅務機關認定為稅務非正常戶或社保非正常戶的,管理人根據企業實際經營及用工情況就逾期未申報行為補辦申報,及時辦理社保減員。主管稅務機關依法作出行政處罰,并按規定即時解除非正常狀態。主管稅務機關在稅(費)款債權申報時,如發現企業的稅務登記狀態或社保繳費登記狀態為非正常戶的,一并通知管理人在債權申報截止日前辦理相關涉稅(費)處理事項。
四、依法申報稅收債權
(十二)債務人企業的主管稅務機關是破產程序中稅收債權的申報主體。主管稅務機關作為債權人,應當參加債權人會議,依法行使表決權。
(十三)管理人應當自接受人民法院指定之日起25日內書面通知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稅收債權。稅務機關應當在債權申報期內書面回復管理人是否存在欠稅(費)的情況,同時提供收取債權分配款的賬號。
(十四)企業所欠稅款(費)、滯納金、因特別納稅調整產生的利息,主管稅務機關按照《企業破產法》相關規定進行申報,其中企業所欠的滯納金、因特別納稅調整產生的利息按照普通破產債權申報。企業所欠稅款、滯納金以及因特別納稅調整產生的利息,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日為截止日計算確定。
(十五)管理人對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的稅收債權有異議的,應當及時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反饋意見,主管稅務機關向管理人提供異議部分稅收債權的計算方式和征收依據,以便管理人復核。若主管稅務機關認為管理人提出的異議成立的,可變更申報債權的金額或種類;若對管理人的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依據破產法的相關規定向受理法院提起債權確認之訴。
五、支持破產重整
(十六)債務人企業在重整過程中因引進戰略投資人等原因確需辦理稅務登記信息變更的,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報辦理變更登記,稅務機關接收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變更信息,經企業確認后即時更新相關信息。對于非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登記事項,企業可直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登記;若破產企業為出口企業,還需按規定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變更。
(十七)債務人企業原法定代表人因犯罪等原因被列入重大風險防控企業名單,導致企業重整無法辦理變更稅務登記的,稅務機關可以依人民法院出具的公函為企業辦理稅務變更登記手續。
(十八)人民法院裁定批準重整計劃后,重整企業可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納稅信用修復申請。主管稅務機關應按規定受理,符合條件的,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審核,并向重整企業反饋信用修復結果。
(十九)債務人企業在破產過程中,發生重組業務,符合規定條件的,可適用企業所得稅特殊性稅務處理。
(二十)債務人企業在破產過程中,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享受改制重組有關契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優惠政策。
六、落實稅收優惠政策
(二十一)在破產程序中,管理人認為破產企業符合國家相關稅收優惠政策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優惠申請和相關咨詢,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書面回復并依法落實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二十二)依法進入破產程序的企業資產不足清償全部或者到期債務,其房產土地閑置不用的,可以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后,按現行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債務人企業在破產過程中,實施資產重組,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其中涉及的貨物、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符合規定條件的,不征收增值稅。
七、優化稅務注銷程序
(二十三)嚴格落實國家稅務總局深化“放管服”改革更大力度推進優化稅務注銷辦理的要求,不斷優化稅務注銷辦理程序。
(二十四)對經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強制清算程序或終結破產程序的納稅人,納稅人(或其清算組、破產管理人)可直接向市場監管部門申請辦理注銷登記,免予到稅務機關辦理清稅證明。稅務機關依據市場監管部門共享的核準注銷信息以及人民法院的相關裁定文書,處理核銷“死欠”等相關涉稅事項。前述納稅人(或其清算組、破產管理人)持人民法院相關裁定文書主動到稅務機關或通過廣東政務服務網“企業注銷網上服務專區”和廣東省電子稅務局申請稅務注銷的,稅務機關即時出具清稅文書或由網上辦理渠道簽發電子清稅文書。
八、其他事項
(二十五)在破產程序中,如破產企業涉稅費事項符合核定征收條件的,稅務機關可依法進行核定征收。
(二十六)稅務機關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前已對企業財產采取保全措施的,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后應按規定及時解除該保全措施。人民法院裁定駁回破產申請,或者依據《企業破產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裁定終結破產程序的,原已采取保全措施并已依法解除的,稅務機關可按照原順位恢復相關保全措施。企業進入破產程序后,稅務機關一般不再啟動稅務檢查程序,但發現重大違法線索必須查處的情形除外。
(二十七)企業進入破產程序后,若企業員工發起社保費應參未參、未足額參保等社保費舉報投訴,稅務機關將按照部門職能分工依法處理,管理人應配合稅務機關進行案件處理及后續補申報工作,稅務機關根據申報結果進行債權補充申報。
(二十八)因管理人代表企業辦理稅費事項時未遵守稅收法律、法規,造成企業未繳或者少繳稅(費)款的,主管稅務機關應依法處理。對拒不改正或未勤勉盡責履行代企業進行稅費申報義務的管理人,主管稅務機關可將有關情況通報人民法院。
(二十九)在破產程序中,因處置債務人財產所產生的相關稅費,可以歸類于《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破產費用中;因繼續經營而產生的相關稅費,可以歸類于《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二條第四款的共益債務中。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均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債務人繳納了破產過程中因發生交易而產生的“新生稅收”,稅務機關應當依法出具相應票據,不能以其未清償原申報稅費債權為由拒絕出具票據。管理人接管破產企業后,若破產企業發生應稅(費)行為,應當及時履行相關稅費申報義務。在破產清算及重整期間,管理人應當繼續履行相關社會保險費申報義務;企業員工變動的,應當及時辦理減員手續。
(三十)債務人所欠社會保險費的處理,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的規定執行。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債務人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位列為第一清償順位,債務人欠繳的非列入職工個人賬戶的社會保險費用列為第二清償順位。
九、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國家稅務總局佛山市稅務局 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