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金賬簿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25號)第一條的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兩則”后,其“記載資金的賬簿”的印花稅計稅依據改為“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根據《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規定,記載資金的賬簿,按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的合計金額0.5‰貼花。其他賬簿按件貼花5元。
同時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對營業賬簿減免印花稅的通知》(財稅〔2018〕50號)規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對按萬分之五稅率貼花的資金賬簿減半征收印花稅,對按件貼花五元的其他賬簿免征印花稅。
又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的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可以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征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來自深圳地區的咨詢2020-10-26 17:3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