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規定:
第二十二條 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一)應當開具而未開具發票,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開具發票,或者未加蓋發票專用章的;
不同票種蓋章要求分別如下:
票種 |
發票蓋章要求 |
政策依據 |
增值稅專用發票 |
1、應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本單位的發票專用章。 2、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發生應稅行為匯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同時使用新系統開具《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清單》,并加蓋發票專用章。 |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5號)第二十八條; 稅總貨便函〔2017〕127號附件《增值稅發票開具指南》第二章第一節第五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 |
增值稅普通發票 |
應在開具發票的發票聯加蓋本單位的發票專用章。 |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5號)第二十八條;稅總貨便函〔2017〕127號附件《增值稅發票開具指南》第二章第一節第五條 |
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
1、使用金稅盤、稅控盤版開票軟件通過第三方電子發票服務平臺開具:電子發票上相應位置已有開票系統生成的發票專用章,不需要納稅人另外再加蓋。 2、使用稅務UKey版開票軟件通過增值稅電子發票公共服務平臺開具:屬于稅務機關監制的發票,采用電子簽名代替發票專用章,平臺開具電子發票不必加蓋發票專用章。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電子發票試運行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稅總函〔2015〕373號)附件2《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與電子發票對接技術方案》第二條第(二)項第4點;《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等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號)第二條 |
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 |
應在發票聯加蓋發票專用章,抵扣聯和報稅聯不得加蓋印章,注冊登記聯一律加蓋開票單位印章。 |
《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第二十二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使用新版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47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注冊登記聯加蓋開票單位印章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813號) |
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 |
應在發票聯加蓋發票專用章。 |
《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第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5號)第二十八條 |
通用定額發票、印有本單位名稱發票 |
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 注:我市公交車銜頭定額發票目前未套印發票專用章,納稅人可正常使用。 |
《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第二十二條; |
區塊鏈電子發票(深圳電子普通發票) |
電子發票上相應位置已有開票系統生成的發票專用章,不需要納稅人另外再加蓋。 |
《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關于推行通過區塊鏈系統開具的電子普通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2018年第11號)第三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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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深圳地區的咨詢2020-12-14 16:45: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