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1、今年“受疫情影響的困難企業免征3個月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如何申報?
答:由于疫情影響,第一季度全市企業普遍較為困難,因此按照市政府文件精神,對我市生產經營企業免征2020年1月至3月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由于是普惠性政策,無需納稅人額外提交房土兩稅困難性減免申請,在申報時直接享受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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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深圳租房,符合住房租金專項附加扣除條件的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允許扣除的額度是多少?
答: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2018〕41號)第十七條規定,納稅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沒有自有住房而發生的住房租金支出,直轄市、省會(首府)城市、計劃單列市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標準為每月1500元。
故在深圳市(計劃單列市)的住房租金專項附加扣除標準為每月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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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小規模納稅人季度內代開了增值稅專用發票并預繳了增值稅額,當季度累計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時,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部分可否享受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政策?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及《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關于貫徹落實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有關征管問題的通告》(2019年第3號)規定,我市小規模納稅人需要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同時按規定預繳增值稅稅款。
小規模納稅人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當期因開具(自行開具或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繳納的稅款,在專用發票全部聯次追回或者按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后,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因此,若您季度累計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但代開了增值稅專用發票,代開專用發票部分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稅優惠,應按規定預繳稅款。
——來自深圳地區的咨詢2020-12-25 16:3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