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1、取得經營所得的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情形、納稅期限是什么?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2號)規定:“二、取得經營所得的納稅申報
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合伙企業個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經營者個人以及其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取得經營所得,包括以下情形:
(一)個體工商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伙企業的個人合伙人來源于境內注冊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生產、經營的所得;
(二)個人依法從事辦學、醫療、咨詢以及其他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
(三)個人對企業、事業單位承包經營、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
(四)個人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
納稅人取得經營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由納稅人在月度或季度終了后15日內,向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預繳納稅申報,并報送《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A表)》。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匯算清繳,并報送《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B表)》;從兩處以上取得經營所得的,選擇向其中一處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年度匯總申報,并報送《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C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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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每個稅款所屬期的勾選、確認時間范圍如何計算?稅款所屬期(增值稅)回退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答:勾選、確認勾選操作(不含退稅、代辦退稅操作):(1)勾選時間范圍:當期已申報結束或征期結束后(以誰在前做為開始時間)至下期申報當天或征期結束當天(以誰在前做為終止時間)。(2)確認簽名時間范圍:每月1日至申報當天或征期結束當天(以誰在前作為終止時間)
稅款所屬期(增值稅)回退需要滿足如下條件:
(1)上一屬期撤銷申報或征期截止日第二天平臺未接收到已申報結果切換稅款所屬期到下期的;
(2)平臺從征管獲取到的需要回退的稅款所屬期申報結果為“未申報”;
(3)回退稅款所屬期功能只在申報期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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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業在當年12月份預提的工資、薪金在次年1月份發放,能夠在當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扣除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第二條規定,企業在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前向員工實際支付的已預提匯繳年度工資薪金,準予在匯繳年度按規定扣除。以及第四條規定,本公告適用于2014年度及以后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本公告施行前尚未進行稅務處理的事項,符合本公告規定的可按本公告執行。
因此,企業在當年12月預提的工資、薪金在次年1月份發放,可在當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按規定扣除。
——來自深圳地區的咨詢2021-01-08 14:36: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