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1、2020年12月個人取得企業支付的解除勞動合同一次性經濟補償金要不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訂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的規定,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3倍數額的部分,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
另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關于調整深圳市2020年度個人所得稅相關稅前扣除及免征標準的通告》的規定,自2020年6月1日(稅款所屬期)起,我市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的免稅標準調整為383271元(含本數),超過的部分,按照《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訂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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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深圳市內總、分支機構申請匯總申報繳納增值稅的條件是什么?
答:根據《深圳市國家稅務局深圳市財政委員會關于納稅人總分支機構匯總申報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管理辦法的公告》(深圳市國家稅務局深圳市財政委員會公告2016年第3號)規定:
企業應根據總機構的行業性質申請增值稅、消費稅匯總申報繳納。
工業企業匯總申報繳納增值稅、消費稅,應同時符合以下規定:總、分支機構實行統一采購、統一核算;總機構為工業性質(增值稅稅種登記的企業類型為工業企業);總機構為一般納稅人的,分支機構可以為一般納稅人或小規模納稅人,總機構能夠準確提供稅款分配比例的計算數據;總機構為小規模納稅人的,分支機構應為小規模納稅人;截至申請受理日,本次申請匯總申報納稅的總、分支機構不存在欠繳稅款、滯納金、罰款。
商業企業匯總申報繳納增值稅、消費稅,應同時符合以下規定:總、分支機構實行統一采購、統一核算;總機構為商業性質(增值稅稅種登記的企業類型為商業企業),分支機構為非工業性質;總機構為一般納稅人的,分支機構可以為一般納稅人或小規模納稅人;總機構為小規模納稅人的,分支機構應為小規模納稅人;截至申請受理日,本次申請匯總申報納稅的總、分支機構不存在欠繳稅款、滯納金、罰款。
服務業企業匯總申報繳納增值稅,應同時符合以下規定:總、分支機構實行統一采購、統一核算;總機構為服務業性質(增值稅稅種登記的企業類型為服務業企業);總機構為一般納稅人的,分支機構可以為一般納稅人或小規模納稅人;總機構為小規模納稅人的,分支機構應為小規模納稅人;截至申請受理日,本次申請匯總申報納稅的總、分支機構不存在欠繳稅款、滯納金、罰款。
總機構為混業經營的納稅人,根據主營業務分別按規定的企業類型申請增值稅、消費稅匯總申報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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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業所得稅季度預繳申報時可以彌補以前年度的虧損嗎?
答:A200000《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第8行“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填報納稅人截至稅款所屬期末,按照稅收規定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彌補的以前年度尚未彌補虧損的本年累計金額。
——來自深圳地區的咨詢2021-01-06 17:3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