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證明屬期應為申請日期的上一年度,如果納稅人為本年成立或成立未滿一年,開具屬期應為稅務登記日期至申請日期的上一月末。例如:某企業2021年2月份申請指標,成立滿一年開具的納稅證明開具屬期應為2020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如果該納稅人稅務登記日期為2020年10月12日,成立未滿一年開具納稅證明開具屬期為2020年10月12日-申請日期的上一月末(2021年1月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