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創新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制度的通知》(稅總發〔2017〕103號)第一條第三款規定,取消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的固定有效期。稅務機關不再按照180天設置報驗管理的固定有效期,改按跨區域經營合同執行期限作為有效期限。納稅人跨區域經營合同延期的,可以選擇在經營地或機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辦理報驗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