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1)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1號第一條規定,納稅信用A級的納稅人可一次領取不超過3個月的增值稅發票用量,納稅信用B級的納稅人可一次領取不超過2個月的增值稅發票用量。以上兩類納稅人生產經營情況發生變化,需要調整增值稅發票用量,手續齊全的,按照規定即時辦理。
(2)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0號第三十二條規定,對納稅信用評價為D級的納稅人,稅務機關應采取以下措施:(二)增值稅專用發票領用按輔導期一般納稅人政策辦理,普通發票的領用實行交(驗)舊供新、嚴格限量供應。
(3)納稅人每個領票周期(B級為2個月,A級為3個月)可一次領用多個月用量,不需要進行超限量,第二個月如發票用量不夠,再申請超限量;如連續多個月發票用量都不夠,建議申請票種核定調整;當月的超限量如與下月重疊,超限量無效。
例如:某B級納稅人每月稅局核定發票用量為50份,1月份領完50份發票后,用量不夠的,不需要超限量的情況還可以繼續申領50份,100份發票都領完并開完后還不夠的,才需要申請超限量。但注意,如果1月份領完兩個月的用量100份后,2月份需要領票的,需直接申請超限量。如果連續多個月發票用量都不夠,建議申請票種核定調整。
——來自深圳地區的咨詢2021-02-02 16:2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