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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值稅15%加計抵減政策與10%加計抵減政策相比,適用主體有什么區別?
答:《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規定,適用10%加計抵減政策的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7號)規定,適用15%加計抵減政策的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務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舉例說明,納稅人A郵政服務銷售額占比為5%,電信服務銷售額占比10%,現代服務銷售額占比20%,生活服務銷售額占比30%,貨物銷售額占比35%。納稅人B現代服務業銷售額占比10%,生活服務銷售額占比55%,金融服務銷售額35%。由于納稅人A和納稅人B的四項服務銷售額占比均超過50%,因此納稅人A和納稅人B都可以適用10%加計抵減政策。自2019年10月1日起,由于納稅人B的生活服務銷售額占比超過50%,可以適用更為優惠的15%加計抵減政策;而納稅人A的生活服務銷售額占比未超過50%,只能繼續適用10%加計抵減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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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購銷合同印花稅怎么征收?哪種情況下可以核定征收印花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附件《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規定,購銷合同包括供應、預購、采購、購銷結合及協作、調劑、補償、易貨等合同。立合同人按購銷金額萬分之三貼花。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印花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150號)第四條規定,根據《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和印花稅的稅源特征,為加強印花稅征收管理,納稅人有下列情形的,稅務機關可以核定納稅人印花稅計稅依據:
(一)未按規定建立印花稅應稅憑證登記簿,或未如實登記和完整保存應稅憑證的;
(二)拒不提供應稅憑證或不如實提供應稅憑證致使計稅依據明顯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匯總繳納辦法的,未按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報送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報告,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報告,逾期仍不報告的或者稅務機關在檢查中發現納稅人有未按規定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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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新成立企業扣繳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時,自然人電子稅務局扣繳端提示“不存在該納稅人在該屬期的稅費種認定信息,請先認定”,應如何處理?
答:新企業首次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之前,需要進行扣繳個稅登記,納稅人可以登錄深圳市電子稅務局-稅費申報及繳納-個人所得稅申報及管理-扣繳個稅登記模塊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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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深圳地區的咨詢2021-02-20 16:3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