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1、企業最近銷售禮品,屬于超過經營范圍的應稅業務,能否直接開具發票?
答:如果您有稅種且有對應征收品目,可以根據實際發生業務據實開具發票,如無對應稅種則需到前臺核定稅種。對于偶然性發生的業務,您可以向稅務機關說明情況后,增加相應征收品目。新增征收品目可全市通辦理,所需資料為稅務登記副本的原件。
若屬于經常性業務,您應變更經營范圍。
?
2、單用途商業預付卡業務如何開具發票?如何繳納增值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三、單用途商業預付卡(以下簡稱“單用途卡”)業務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單用途卡發卡企業或者售卡企業(以下統稱“售卡方”)銷售單用途卡,或者接受單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預收資金,不繳納增值稅。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條的規定,向購卡人、充值人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單用途卡,是指發卡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行的,僅限于在本企業、本企業所屬集團或者同一品牌特許經營體系內兌付貨物或者服務的預付憑證。
發卡企業,是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行單用途卡的企業。售卡企業,是指集團發卡企業或者品牌發卡企業指定的,承擔單用途卡銷售、充值、掛失、換卡、退卡等相關業務的本集團或同一品牌特許經營體系內的企業。
(二)售卡方因發行或者銷售單用途卡并辦理相關資金收付結算業務取得的手續費、結算費、服務費、管理費等收入,應按照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
(三)持卡人使用單用途卡購買貨物或服務時,貨物或者服務的銷售方應按照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且不得向持卡人開具增值稅發票。
(四)銷售方與售卡方不是同一個納稅人的,銷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結算的銷售款時,應向售卡方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并在備注欄注明“收到預付卡結算款”,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售卡方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普通發票,作為其銷售單用途卡或接受單用途卡充值取得預收資金不繳納增值稅的憑證,留存備查。
……
十、本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
3、《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4號,以下簡稱《公告》)對“網絡紅包”征稅是如何規定的?
答:根據《財政部稅政司稅務總局所得稅司關于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政策問題的解答》第四問:“近年來,不少企業通過發放‘網絡紅包’開展促銷業務,網絡紅包成為一種常見的營銷方式。‘網絡紅包’既包括現金網絡紅包,也包括各類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非現金網絡紅包。
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規定,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以及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個人取得的禮品收入,應征收個人所得稅;企業通過價格折扣、折讓方式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等情形,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公告》未改變財稅〔2011〕50號文件關于禮品的征免稅規定。
從性質上看,企業發放的網絡紅包,也屬于《公告》所指禮品的一種形式,為進一步明確和細化政策操作口徑,便于征納雙方執行,《公告》明確禮品的范圍包括網絡紅包,網絡紅包的征免稅政策按照《公告》規定的禮品稅收政策執行,即:企業發放的具有中獎性質的網絡紅包,獲獎個人應繳納個人所得稅,但具有銷售折扣或折讓性質的網絡紅包,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需要說明的是,《公告》所指‘網絡紅包’,僅包括企業向個人發放的網絡紅包,不包括親戚朋友之間互相贈送的網絡紅包。親戚朋友之間互相贈送的禮品(包括網絡紅包),不在個人所得稅征稅范圍之內。”
——來自深圳地區的咨詢2021-02-19 16:4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