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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稅務局今年春節的放假安排是怎樣的?2月份申報納稅期限截止到什么時候?有無順延?
答: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通知精神,我局2021年春節放假安排為:2月11日-2月17日調休放假,共7天,2月7日(周日)、2月20日(周六)上班。
2月份一般納稅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消費稅、一般納稅人教育費附加、一般納稅人地方教育附加、一般納稅人文化事業建設費、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土地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申報納稅期限為:2月1日至2月23日(2月11日至17日春節放假7天,2月申報納稅期限順延至2月23日)。
如有需要,您也可以打開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官方網站首頁,在納稅服務—辦稅日歷欄目下查看每個月的申報納稅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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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自然人電子稅務局扣繳端申報個人所得稅時,有的員工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簡便優化部分納稅人個人所得稅預扣預繳方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9號)規定的直接扣除6萬元減除費用政策,但不在確認名單里面,扣繳義務人在扣繳客戶端無法手動增加,應當如何處理才能享受直接扣除6萬元減除費用?
答:若扣繳義務人確認相關人員確實符合政策規定條件,可以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相關人員納稅人識別號、姓名等基礎信息,由稅務人員在系統內進行查詢核對。確實符合條件的,由稅務人員修改名單后,扣繳單位當月及后續月份可直接在本單位扣繳客戶端或WEB端辦理相關人員預扣預繳申報并享受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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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適用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具體應該如何辦理?已經提交《適用15%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并享受15%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在以后年度如何適用該政策?
答: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4號)規定:“八、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規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應在年度首次確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時,通過電子稅務局(或前往辦稅服務廳)提交《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見附件)。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同時兼營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的,應按照四項服務中收入占比最高的業務在《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中勾選確定所屬行業。
九、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管理等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3號)規定:“一、符合《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7號)規定的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應在年度首次確認適用15%加計抵減政策時,通過電子稅務局(或前往辦稅服務廳)提交《適用15%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見附件)。
六、本公告第一條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三、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7號)規定,納稅人2019年以后年度是否繼續適用15%加計抵減政策,需要根據上年度銷售額計算確定。已經提交《適用15%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并享受15%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在2020年、2021年是否繼續適用,應分別根據其2019年、2020年銷售額確定。如果仍然符合適用15%加計抵減政策條件的,需在當年首次適用政策時,再次提交《適用15%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如果不再符合15%加計抵減政策條件但符合10%加計抵減政策條件,需在當年首次適用政策時,再次提交《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并可適用10%加計抵減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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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深圳地區的咨詢2021-02-10 14:2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