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的通知》(財稅〔2015〕78號)附件2規定:“綜合利用的資源名稱:廢玻璃。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名稱:玻璃熟料。技術標準和相關條件:1.產品原料95%以上來自所列資源;2.產品符合《廢玻璃分類》(SB/T10900-2012)的技術要求;3.納稅人符合《廢玻璃回收分揀技術規范》(SB/T11108-2014)規定的技術要求。”根據文件第二條規定“納稅人從事《目錄》所列的資源綜合利用項目,其申請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時,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一)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二)銷售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不屬于國家發展改革委《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的禁止類、限制類項目。(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90號)規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新型墻體材料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73號,以下稱財稅〔2015〕73號文件)第二條第一項和財稅〔2015〕78號文件第二條第二項中,“《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的禁止類、限制類項目”修改為“《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的淘汰類、限制類項目”。)(三)銷售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不屬于環境保護部《環境保護綜合名錄》中的“高污染、高環境風險”產品或者重污染工藝。(四)綜合利用的資源,屬于環境保護部《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列明的危險廢物的,應當取得省級及以上環境保護部門頒發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且許可經營范圍包括該危險廢物的利用。(五)納稅信用等級不屬于稅務機關評定的C級或D級。納稅人在辦理退稅事宜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其符合本條規定的上述條件以及《目錄》規定的技術標準和相關條件的書面聲明材料,未提供書面聲明材料或者出具虛假材料的,稅務機關不得給予退稅。”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90號)規定,自2019年9月1日起,將財稅〔2015〕78號文件附件《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3.12“廢玻璃”項目退稅比例調整為70%。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
——來自全國的咨詢2021-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