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1、1月份員工取得2020年全年一次性獎金,請問是否還可以選擇單獨計稅辦法計征個稅?如何在自然人電子稅務局扣繳端進行單獨計稅申報?
答: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規定,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規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換算后的綜合所得稅率表(以下簡稱月度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
您可以登錄自然人電子稅務局扣繳客戶端,首頁功能菜單下點擊【綜合所得申報】,進入“綜合所得預扣預繳表”頁面,點擊【全年一次性獎收入】,進入該界面后填寫【全年一次性獎金額】等信息,稅款計算核實無誤后報送申報表即可。
?
2、在自然人電子稅務局扣繳客戶端采集完專項附加扣除信息后,再導入工資薪金數據,為何沒有自動生成專項附加扣除金額?
答:您導入工資薪金后,請選擇需要預填專項附加扣除的人員范圍,然后點擊【預填專項附加扣除】按鈕,系統會自動按照已采集的專項附加扣除信息計算出可扣除金額。
?
3、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增值稅加計抵減10%政策及生活服務業納稅人增值稅加計抵減15%政策的適用主體分別是什么?某納稅人既符合10%加計抵減政策條件,也符合15%加計抵減政策條件,能否疊加適用兩項政策,按照25%計提加計抵減額?
答:一、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增值稅加計抵減10%政策
《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七條規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以下稱加計抵減政策)。
(一)本公告所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以下稱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四項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
2019年3月31日前設立的納稅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間的銷售額(經營期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設立的納稅人,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自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之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納稅人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后,當年內不再調整,以后年度是否適用,根據上年度銷售額計算確定。
納稅人可計提但未計提的加計抵減額,可在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當期一并計提。
……
九、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執行。
二、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15%政策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7號)規定,一、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5%,抵減應納稅額(以下稱加計抵減15%政策)。
二、本公告所稱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生活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
2019年9月30日前設立的納稅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間的銷售額(經營期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適用加計抵減15%政策。
2019年10月1日后設立的納稅人,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自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之日起適用加計抵減15%政策。
納稅人確定適用加計抵減15%政策后,當年內不再調整,以后年度是否適用,根據上年度銷售額計算確定。
如果納稅人既符合10%加計抵減政策條件,也符合15%加計抵減政策條件,可以適用優惠力度更大的15%加計抵減政策,但不能疊加適用兩項政策。
?
——來自深圳地區的咨詢2021-02-09 16:3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