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1、企業所得稅法上所稱的“非居民企業”是指哪些?
答: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規定:“企業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
……
本法所稱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
第六十條規定:“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條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所稱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的企業,包括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的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
第四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所稱實際管理機構,是指對企業的生產經營、人員、賬務、財產等實施實質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機構。 ”
第五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機構、場所,是指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機構、場所,包括:
(一)管理機構、營業機構、辦事機構;
(二)工廠、農場、開采自然資源的場所;
(三)提供勞務的場所;
(四)從事建筑、安裝、裝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業的場所;
(五)其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機構、場所。
非居民企業委托營業代理人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包括委托單位或者個人經常代其簽訂合同,或者儲存、交付貨物等,該營業代理人視為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
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本條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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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居民企業取得中國境內或境外所得時,是否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如何判斷自己取得的所得是來源于境內還是境外的所得?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具體可歸納如下:
所得 |
在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 |
在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 |
境內所得 |
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全部繳納企業所得稅 |
應當就來源于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
境外所得 |
應當就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
無需繳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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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貼士:(1)“所得”范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所稱所得,包括銷售貨物所得、提供勞務所得、轉讓財產所得、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接受捐贈所得和其他所得。
(2)“實際聯系”定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所稱實際聯系,是指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擁有據以取得所得的股權、債權,以及擁有、管理、控制據以取得所得的財產等。
(3)境內、境外所得劃分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所稱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則確定:
(一)銷售貨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動發生地確定;
(二)提供勞務所得,按照勞務發生地確定;
(三)轉讓財產所得,不動產轉讓所得按照不動產所在地確定,動產轉讓所得按照轉讓動產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確定,權益性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按照被投資企業所在地確定;
(四)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業所在地確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按照負擔、支付所得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確定,或者按照負擔、支付所得的個人的住所地確定;
(六)其他所得,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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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居民企業及非居民企業取得境內及境外所得時,企業所得稅征稅范圍、稅率、申報方式上有哪些不同?
答: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征稅范圍、稅率及申報方式對照表如下:
項目 |
居民企業 |
非居民企業 |
|
設立機構場所 |
未設立機構場所 |
||
境內所得 |
全部 |
全部 |
特定所得 |
境外所得 |
全部 |
有實際聯系的 |
無 |
稅率 |
25% |
25% |
10%或協定稅率 |
申報方式 |
自行申報 |
自行申報為主,部分指定扣繳 |
源泉扣繳 |
備注 |
企業所得稅 |
企業所得稅 |
預提所得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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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深圳地區的咨詢2021-03-03 15:4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