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具體可歸納如下:
所得 |
在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 |
在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 |
境內所得 |
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全部繳納企業所得稅 |
應當就來源于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
境外所得 |
應當就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
無需繳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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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貼士:(1)“所得”范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所稱所得,包括銷售貨物所得、提供勞務所得、轉讓財產所得、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接受捐贈所得和其他所得。
(2)“實際聯系”定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所稱實際聯系,是指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擁有據以取得所得的股權、債權,以及擁有、管理、控制據以取得所得的財產等。
(3)境內、境外所得劃分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所稱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則確定:
(一)銷售貨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動發生地確定;
(二)提供勞務所得,按照勞務發生地確定;
(三)轉讓財產所得,不動產轉讓所得按照不動產所在地確定,動產轉讓所得按照轉讓動產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確定,權益性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按照被投資企業所在地確定;
(四)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業所在地確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按照負擔、支付所得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確定,或者按照負擔、支付所得的個人的住所地確定;
(六)其他所得,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確定。
——來自深圳地區的咨詢2021-03-03 16:17: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