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令第707號)第二十六條規定,個人所得稅法第十條第二款所稱全員全額扣繳申報,是指扣繳義務人在代扣稅款的次月十五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個人的有關信息、支付所得數額、扣除事項和數額、扣繳稅款的具體數額和總額以及其他相關涉稅信息資料。
2020年度計提的全年一次性獎金在2021年實際發放,應在發放的次月十五日內辦理扣繳申報,如選擇并入綜合所得計稅,應并入2021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
——來自深圳地區的咨詢2021-03-24 16:4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