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號,以下簡稱“8號公告”)規定,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可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全額退還2020年1月及以后形成的增量留抵稅額。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國有農用地出租等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號,以下稱2號公告)規定,納稅人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號)、《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部分先進制造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4號)規定取得增值稅留抵退稅款的,不得再申請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你公司按照8號公告規定取得增值稅留抵退稅款的情形,不屬于2號公告規定的退稅后不得申請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適用范圍。
——來自全國的咨詢2020-0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