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號,以下簡稱“8號公告”)規定,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可以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增量留抵稅額,是指與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名單,由省級及以上發展改革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確定。
因此,如你公司已被工信部確定為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可以按照8號公告的規定申請全額退還2020年以來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不限于生產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對應的進項稅額。
——來自全國的咨詢2020-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