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以下簡稱總局2012年第57號公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部分稅收規范性文件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我省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13號)和《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公布稅費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果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號)等規定,現對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均在我市的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明確如下:
一、居民企業沒有跨地級市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的,僅在我市跨縣(市、區)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的,其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參照總局2012年第57號公告執行。
二、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陽江市國家稅務局陽江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我市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陽江市國家稅務局陽江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1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陽江市稅務局
2020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