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4號)第一條明確,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免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但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后未超過10萬元的,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取得的銷售額免征增值稅。
您三季度銷售額合計70萬元,但扣除50萬元的不動產銷售額后,貨物銷售額為20萬元,未超過小規模納稅人季度免稅銷售額標準,因此,銷售貨物的20萬元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號)和《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長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4號)規定,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銷售不動產適用5%的征收率,不適用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的政策。因此,您三季度銷售不動產取得的50萬元,需要按照現行銷售不動產的政策計算繳納增值稅。
——來自全國的咨詢2020-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