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號)等規定,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為擴大產能新購置的相關設備,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企業名單由省級及省級以上發展改革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確定。
該優惠政策填報在《資產加速折舊、攤銷(扣除)優惠明細表》(A201020)中。其中設備單價在500萬元以下的,將相關固定資產的納稅調減、加速折舊優惠統計等情況的本年累計金額填在第7行“(一)500萬元以下設備器具一次性扣除”;設備單價在500萬元以上的,填在該表的第8行“(二)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單價500萬元以上設備一次性扣除”即可。
——來自全國的咨詢2020-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