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務院扶貧辦關于企業扶貧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49號)等相關稅收政策的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用于目標脫貧地區的扶貧捐贈支出,準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據實扣除。在政策執行期限內,目標脫貧地區實現脫貧的,可繼續適用上述政策。
如果您的情況符合上述要求,請直接將本年累計金額填報在《免稅收入、減計收入、所得減免等優惠明細表(A201010)》第43行“2.扶貧捐贈支出全額扣除”。
——來自全國的咨詢2020-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