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進一步簡政放權,根據《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現就下放境外會計師事務所在中國內地臨時執行審計業務(以下簡稱臨時執業)審批有關政策銜接問題通知如下:
《境外會計師事務所在中國內地臨時執行審計業務暫行規定》(財會〔2011〕4號)和《關于適當簡化港澳會計師事務所來內地臨時執行審計業務申請材料的通知》(財會〔2012〕16號)繼續執行,同時作出以下調整和補充規定:
一、境外會計師事務所在中國內地臨時執業應當向臨時執業所在地的省級財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境外會計師事務所需在中國內地兩個或兩個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臨時執業的,可自行選擇向其中一個省級財政部門提出申請。
二、境外會計師事務所申請辦理臨時執業許可證,應當按照要求提交申請材料,并說明過去5年申請臨時執業許可證的情況。申請材料以中文填寫,有關證明文件為外文的,應當按照審批機關的要求提供中文翻譯件。
三、省級財政部門辦理境外會計師事務所臨時執業審批,應當自作出批準決定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批準文件報送財政部,并抄送臨時執業業務所涉及的其他有關的省級財政部門。
四、境外會計師事務所在臨時執業許可證有效期內發生變更事項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原審批機關報告。省級財政部門應當自辦理變更手續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變更情況報告財政部,并抄送其他有關的省級財政部門。
五、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向財政部報告上年度臨時執業審批和管理情況。
六、在本通知發布之前已取得臨時執業許可證的境外會計師事務所,在臨時執業許可證有效期內應當繼續向原審批機關報備變更情況和臨時執業業務報告表。
七、在接受境外會計師事務所臨時執業過程中,境內相關機構及個人應當遵守國家保密法律法規的要求,對可能涉及國家秘密的資料和信息,提請保密主管部門進行審查,不得將涉及國家秘密的資料提供給境外會計師事務所使用或攜帶出境。
八、境外會計師事務所在中國內地臨時執業應當遵守中國保密法律法規,不得將境內相關機構的會計檔案攜帶出境,不得將依法獲取的有關資料和信息提供給除臨時執業境外委托方之外的任何第三方。境外監管機構與財政部簽署監管合作協議或備忘錄的,有關監管措施、審計工作底稿保存等事項按照協議或備忘錄的約定執行。
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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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
???????????????????????????????????????????????? 2013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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