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會[2013]24號
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了深入貫徹實施《小企業會計準則》,解決執行中出現的問題,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暫免征收部分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的通知》(財稅[2013]52號)相關規定,我部制定了《關于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的會計處理規定》,現予印發,請布置本地區相關企業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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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
??????????????????????????? 2013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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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關于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的會計處理規定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暫免征收部分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的通知》(財稅[2013]52號,以下簡稱《通知 》)相關規定,現就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營業稅的有關會計處理規定如下:
小微企業在取得銷售收入時,應當按照稅法的規定計算應交增值稅,并確認為應交稅費,在達到《通知》規定的免征增值稅條件時,將有關應交增值稅轉入當期營業外收入。
小微企業滿足《通知》規定的免征營業稅條件的,所免征的營業稅不作相關會計處理。
小微企業對本規定施行前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的會計處理,不進行追溯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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