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會[2014]8號
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有關中央管理企業:
為了進一步規范我國企業會計準則中關于職工薪酬的相關會計處理規定,并保持我國企業會計準則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持續趨同,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我部對《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進行了修訂,現予印發,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范圍內施行,鼓勵在境外上市的企業提前執行。我部于2006年2月15日發布的《財政部關于印發〈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等38項具體準則的通知》(財會[2006]3號)中的《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同時廢止。
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我部。
附件: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
財政部
2014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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