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會﹝201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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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深圳市財政委員會:
?2015年11月,內地分別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了《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服務貿易協議》和《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服務貿易協議》(以下統稱《服務貿易協議》),自2016年6月1日起實施。為認真落實《服務貿易協議》,支持和規范取得中國注冊會計師資格的港澳永久性居民(以下簡稱港澳會計專業人士)擔任內地合伙制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促進港澳會計專業人士在內地發展興業,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認真學習、準確把握《服務貿易協議》規定?
《服務貿易協議》涉及港澳會計專業人士擔任合伙制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的內容有3項:一是港澳會計專業人士可在內地擔任合伙制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會計師事務所的控制權須由內地居民持有,具體要求按照內地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二是擔任合伙人的港澳會計專業人士在內地有固定住所,其中每年在內地居留不少于6個月;三是港澳會計專業人士申請成為內地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時,已在港澳取得的審計工作經驗等同于相等時間的內地審計工作經驗。
?前款所稱合伙制會計師事務所,包括普通合伙會計師事務所和特殊普通合伙會計師事務所。
?各省級財政部門應當認真學習、準確把握上述規定,嚴格按照《注冊會計師法》、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管理有關規章制度(以下簡稱有關規章制度)和《服務貿易協議》規定辦理審批工作,確保審批工作依法、規范、高效、便捷進行。
?二、明確審批條件,簡化審批要求?
港澳會計專業人士在內地申請合伙制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并擔任合伙人的,應當向擬設立會計師事務所工商登記地所屬的省級財政部門提出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申請并經其批準;港澳會計專業人士申請加入內地已經取得執業許可的合伙制會計師事務所并擔任合伙人的,應當由該會計師事務所向工商登記地所屬的省級財政部門備案。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根據《注冊會計師法》和有關規章制度,及時辦理審批或者備案。
?(一)申請條件。
?港澳會計專業人士申請擔任內地合伙制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應當符合《注冊會計師法》和有關規章制度對合伙人資格條件的規定,包括具有中國注冊會計師資格、滿足審計工作經驗年限要求和未受行政處罰要求等,并符合下列要求:
?1.會計師事務所首席合伙人(或者履行最高管理職責的其他職務)須為內地居民或者具有中國國籍的港澳永久性居民;
?2.在合伙協議中對會計師事務所經營管理決策相關事項作出約定,其中具有中國內地居民身份的合伙人在經營管理決策中的表決權不得低于51%;
?3. 港澳會計專業人士在內地有固定住所,其中每年在內地居留不少于6個月。
?(二)申請材料。
?港澳會計專業人士申請擔任內地合伙制會計師事務所的合伙人,應當按照《注冊會計師法》和有關規章制度的規定向省級財政部門提交申請材料。各省級財政部門應當結合法規制度、申請條件和審批流程明確申請材料清單,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省級財政部門在審查申請材料過程中,應當重點審核下列事項:
?1.中國注冊會計師資格證書復印件;
?2.港澳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明材料復印件;擬擔任首席合伙人的,還應當提交經本人簽字確認的不具有其他國家國籍的聲明書;
?3.由港澳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在港澳的審計工作經驗證明材料;
?4.載有經營管理決策表決權比例的書面合伙協議復印件;
?5.在內地有固定住所的產權證明復印件或者租賃協議等使用權證明復印件(附出租方產權證明復印件)。
?申請人對所提交的申請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省級財政部門有權要求申請人出示有關證明材料的原件,確保復印件與原件相符。經審核無誤的,應當將無需留存的相關原件當場退還申請人,并對申請人材料中受港澳法律保護的個人敏感信息嚴格保密。
?港澳會計專業人士申請擔任內地合伙制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時涉及辦理工商登記或者變更手續的,按照內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執行。
?三、有關要求?
(一)各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深刻認識內地與港澳簽署《服務貿易協議》的重要意義,高度重視港澳會計專業人士申請擔任內地合伙制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相關工作,本著依法、便民、高效的原則開展審批或者備案,既嚴格依法行政,又切實優化服務,保障港澳會計專業人士在內地發展興業的合法權益。同時,應當大力加強事中事后監管,保障市場競爭公平有序。
?(二)港澳會計專業人士應當嚴格按照《注冊會計師法》、有關規章制度和執業準則、規則的要求執行注冊會計師業務;應當按照《合伙企業法》和合伙協議妥善處理與內地合伙人的關系,共同建設和維護良好的合伙文化;應當自覺接受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對其執業活動的監管,勤勉盡責執業;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及時足額納稅。
?內地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對境外人員接觸涉密單位、場所和資料有限制性規定的,從其規定。
?財政部或者各省(區、市)人民政府(含其財政部門)此前發布的涉及港澳會計專業人士來內地擔任合伙制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相關試點政策的規范性文件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港澳會計專業人士擔任普華永道中天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德勤華永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安永華明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和畢馬威華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按本土化轉制有關規定執行,不適用本通知規定。
?本通知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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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2016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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