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升納稅服務質效,保障納稅人合法權益,降低納稅人及其辦稅人員在辦稅過程中的涉稅風險,加快社會征信體系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珠海市國家稅務局、珠海市地方稅務局決定從2016年6月30日起分步實行辦稅人員實名辦稅(費),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辦稅人員實名辦稅(費)的含義
實名辦稅是指稅務機關在辦稅人員身份明確的情況下受理納稅人涉稅(費)事項。辦稅人員在我市范圍內辦理涉稅(費)事項時,應當出具合法有效的身份證件并進行身份確認。納稅人依法辦理納稅申報和稅費繳納,不受實名辦稅(費)限制。
本公告所稱辦稅人員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業主)、財務負責人、辦稅員、票管員、繳費人、稅務代理人和經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業主)授權的其他人員。
本公告所稱身份證件是指在有效期內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和臨時居民身份證;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身份證件、中國人民武裝警察身份證件、公安機關的身份證明、戶口簿;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香港、澳門等地身份證;外國公民護照、外國人永久居留證等。
二、身份信息采集
(一)采集內容。稅務機關采集辦稅人員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件信息、電話號碼、人像信息以及稅務代理合同(協議)或授權方的辦稅授權委托書等相關資料的信息。
辦稅人員可到任一實體辦稅服務廳辦理身份信息采集。
(二)采集方式。辦稅人員首次辦理涉稅(費)事項時,應當根據下列不同情況向稅務機關提供證件和資料,以便稅務機關采集身份信息。
1、辦稅人員是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業主)的,提供本人身份證件原件;
2、辦稅人員是財務負責人、辦稅員、票管員、繳費人或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業主)授權的其他人員,提供本人身份證件原件和授權方的辦稅授權委托書原件;
3、辦稅人員是稅務代理人員的,提供本人身份證件原件和稅務代理合同(協議)原件。
三、實名辦稅(費)流程
(一)珠海市國家稅務局或珠海市地方稅務局實體辦稅服務廳受理涉稅(費)事項申請時,首先對辦稅人員身份信息進行采集和比對。辦稅人員身份信息通過比對的,繼續辦理業務;未通過的,先采集其身份信息再辦理業務。
(二)在稅務機關采集、比對辦稅人員的身份信息時,辦稅人員應當提供有效證件和真實身份信息,并予以配合。辦稅人員拒絕出示有效證件,冒用他人證件,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證件,稅務機關暫停為其辦理涉稅事項。
四、過渡期
2016年6月30日至2016年9月30日為過渡期。過渡期內未攜帶身份采集所需證件和資料的辦稅人員辦理涉稅(費)事項的,稅務機關僅受理辦稅人員當次申請辦理事項,下次辦理涉稅(費)事項之前,辦稅人員應當先進行身份信息采集。
2016年10月1日起,稅務機關僅受理已采集身份信息的辦稅人員申請辦理的涉稅(費)事項。
五、其他事項
(一)屬于批發零售行業且取得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的納稅人、與其他納稅人經營地址相同的納稅人,以及被稅務機關列為重點監控對象的高稅收遵從風險的納稅人,在首次申請領用發票時應當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業主)本人到稅務機關進行身份信息采集。
(二)辦稅人員發生變化或辦稅人員的電話號碼等信息發生變更的,或者授權或代理行為到期或終止的,應當及時到實體辦稅服務廳辦理變更手續。
(三)珠海市國家稅務局和珠海市地方稅務局各級稅務機關依法采集、使用和管理辦稅人員的身份信息,并履行信息保密義務。
本公告自2016年6月30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珠海市國家稅務局 珠海市地方稅務局
2016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