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會﹝2017﹞18號
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有關中央管理企業:
為了深入貫徹實施企業會計準則,解決執行中出現的問題,同時,實現企業會計準則持續趨同和等效,我部制定了《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1號——關于以使用無形資產產生的收入為基礎的攤銷方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1號——關于以使用無形資產產生的收入為基礎的攤銷方法
財政部
2017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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